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以下情況下,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刑罰:
年滿七十周歲的罪犯;
患有嚴重疾病,經司法鑒定認定確需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
孕婦、哺乳期婦女,或者罪犯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中患有嚴重疾病或者年滿七十周歲的人,確需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
因犯罪行為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期已執行一年以上,表現好的罪犯;
其他應予以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如犯罪行為情節輕微、刑罰執行情況特殊等。
需要注意的是,暫予監外執行是對刑罰執行的一種特殊方式,是在特定情況下對刑罰執行進行調整,而非對刑罰本身的減輕或免除。具體的暫予監外執行程序和條件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予以解釋和適用。

